国家人防办关于扎实推进人防系统简政放权努力构建现代人防建设市场体系的意见
时间:2014-01-15 浏览:2345
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办、民防局),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国人防〔2014〕235号)下发以来,各地人防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能够认识到这项改革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客观要求,是创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重要举措,但是有的同志对这项调整缺乏思想准备,领会理解不深。为扎实推进人防系统简政放权,努力构建现代人防建设市场体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清人防系统简政放权的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人防设备设施建设大多采取行政审批方式实施管理,存在“管的过宽”“统得过死”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下级人防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能动性和创造性。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人防系统实施简政放权,使人防建设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解决人防建设现实矛盾问题的迫切要求,也是鼓励社会力量投身人防建设的制度保障。国家人防办着眼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动行政职能转变,取消了人防工程和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的一些项目审批,下放了部分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目的是减轻行政机构对资源、项目管理的微观控制,引进市场化利益实现机制,通过市场对各类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提高人防建设资本投入的整体效益。这样做,有利于从体制机制上最大限度地给各类市场主体松绑,增强人防企业创新能力,激发人防建设市场活力,解放和发展人防建设生产力。
二、不断深化人防建设领域市场化改革
人民防空具有国防性、公益性和社会性特点,人防建设领域市场化改革,必须以提高人防战备效益为根本,以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为途径,在保障国防建设需要基础上,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人防建设市场监管,保证人防建设在国家健全完善现代市场体系中持续健康发展。
人防建设领域必须正确处理市场与战备的关系,坚持以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于直接关系国防安全和涉密要求的人防建设内容,包括人防重点城市建设规划计划、人防指挥所部署和防护等级、人防工程总体布局和战术技术标准、人防通信警报网和人防信息系统等,应当按照国防建设部署,统一规划、成体系建设,制定专门的市场监管办法,采取限制市场进入等措施,依法实施专项管理。
人防建设市场总体上应当在国家现代市场体系内,按照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运行,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必要的负面清单基础上,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人防建设,努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人防建设市场体系。对于与民用相同的消费品,如人防工程的水、电、暖等设备,钢材、木材、水泥等建筑材料,应当按照统一的商品市场机制和手段运作;对于资本、劳动力、技术、信息等,除人防专项管理和标准规范有限制的部分外,应当针对多元投资的不同主体,按照统一的要素市场机制和手段运作。
三、切实履行好人民防空行政监管职能
各级人防部门在组织管理人防建设工作中,应当正确处理与市场、与社会的关系,注意从“自封闭、内循环”的传统思维和“审批迷恋、监管迷茫”的工作状况中解放出来,围绕履行宏观调控、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职能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制度。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按市场规则通过多种途径投资人防建设,开发利用人防资源,推动人防建设市场可持续发展。在监管政策方面,应当着眼推动人防领域结构性调整,促进新质防护力和先进生产力不断提升,清理和废除妨碍人防建设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加强人防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研究制定,强化人防建设的行业管理。在监管措施方面,既要严格市场主体准入,防止产能过剩,禁止非法经营活动,又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抽查复查、检验检测、责任追溯、经营异常化名录和黑名单等制度,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反对地方保护、行业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和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四、充分发挥人防建设联合治理体系作用
各级人防部门要按照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依法行政的要求,建立健全人防机关与其他有关机关、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的联合治理体系,形成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运转高效的治理机制。在党委领导和政府主导下,优选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单位,采取委托、授权或购买服务等方式赋予其人防领域相关工作任务,对其相应的业务能力建设、执业活动行为提出明确要求。担负人防建设任务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按照政策规定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考核考试、考察评估、检验检测、监督检查、造价管理、诚信评价、信息及技术咨询和成熟先进科技生产成果推广应用等活动,有效维护人防公共安全利益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各级人防部门要指导有关单位加强对申报企业从业能力的考试考核和考察评估,达不到规定标准要求的不得进入人防建设市场;加强对人防战备专用设备产品出厂前的检验检测,质量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人防建设市场,确保人防建设质量水平。
五、积极引导人防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人防从业企业是人防建设发展的重要支撑保障力量。各级人防部门应当大力支持他们在人防领域建业创业,引导他们正确领会人防系统简政放权的总体意图,顺应市场经济体制机制和特点规律,提升能力、讲求信誉、注重质量、依法竞争。企业投资人防建设项目,除安全保密规定和负面清单管理的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考察评估市场,自主抉择进入或退出市场,自主经营、自由竞争和自负盈亏。对安全保密规定和负面清单管理的项目,也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合理选择运用必要的市场监管手段。要建立健全褒奖制度机制,结合有关检查、检验、检测、评估、评价等行业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大力宣扬守法、诚信、优质的人防企业,促进企业强强联合、兼并重组和优胜劣汰,不断提高人防企业队伍的能力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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